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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仲裁应具备什么条件?

2000-02-06 来源:生活时报 潘家永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我公司与外地的鸿顺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履行地为鸿顺公司所在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违约了。我公司想起诉对方,但又担心这起纠纷由地方所在地法院受理,当地法院会偏袒该公司。最近听说,合同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所以,我公司想向本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请合同仲裁,不知可否。请问,申请仲裁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有无地域管辖方面的限制?

读者海生

海生同志:

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关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它具有快速、经济、保密性强等特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订立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是附载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独立于合同的专门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在争议发生前订立,也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订立。无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当载明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某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这些内容。

第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应当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按照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均可以仲裁,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应当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身份事项;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按照规定,仲裁实行协议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目前,全国成立了许多家仲裁委员会,这些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协商选择各方均满意的本地或外地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写得准确无误,否则将导致仲裁协议的无效。

从来信看,你公司与鸿顺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和纠纷发生前,并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现在,要想排除鸿顺公司所在地法院对这起纠纷的管辖,贵公司应当立即与对方协商订立仲裁协议,然后才能向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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